原来那天卡马西平放出王炸威胁后,阿诺德法官所谓的妥协根本就是在演戏!
其实就是缓兵之计,自己到底是年轻,被这个不讲武德的老王八蛋给骗了!
老家伙也赌,他在赌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结案,那么卡马西平在提出取消审判也已经晚了。
只要谢尔顿出庭,那么这个案子的审讯会进行的飞快。
因为第一,这个家伙确实是两起爆炸案使用的炸弹的制作者,其次,他太蠢,在法庭上根本顶不住公诉人的言语进攻,不出三分钟就会把一切都说出来。
他在裁决书中明确表示“没有记录证明谢尔顿先生的观点”,也就是说阿诺德法官认为“桑托要求谢尔顿当线人,条件是让后者免于被出庭作证。”是谢尔顿编造的谎言。
“太!太荒谬了!”爱德华把文书往桌子上狠命砸下去,“我们明明已经在法庭上击溃桑托,桑托本人也承认了‘在实质上对谢尔顿做出过不出庭的承诺’”
同时阿诺德法官还决定全盘相信桑托的证词,相信桑托不知道谢尔顿曾经被窃听“桑托从来没有从窃听中获得过任何有关于谢尔顿的材料,或者从fbi获得过类似材料”。
而且“法庭倾向于同意检方的观点,即从上下文看应该是‘没有’被窃听”。
甚至对桑托流露出一种亲儿子般的关爱“听证中桑托在对质是一直坚持说他的回答是‘没有’。在我看来,因为桑托一直否认他知道有犹太人保卫同盟的窃听材料,也不曾使用过这些材料,尽管他不断地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有时质证方式让人惶恐不安,因此桑托的回忆难能可贵”
“我可去大爷的!该死的,什么时候犹太法官能生下个意大利儿子来?隔壁老鲍么!”
办公室内一片沉默。
每个人都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才让阿诺德法官写出这样的判决。
但其实大家都知道。
但知道了有什么用?
证据
证据
证据呢?
阿诺德法官这么判有错嘛?
没错,毕竟谢尔顿真的造了炸弹,然而斯图尔特·科恩和伊恩·戴维斯把炸弹放到了俄国驻米文化办事处和bl大楼里,制造了爆炸事件,并且让爱丽丝·康尼丝死于非命。
可讽刺的地方在于,结果是正义的,但程序上却出现严重瑕疵。
不但执法者知法犯法,就是法官和公诉人也跟着沆瀣一气,对这个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仿佛一切都没发生过。
在课堂上,教授曾经给学生们出过一道题,当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产生矛盾时应该怎么处理。
米国观点向来是认为程序正义远远重于结果正义。
因为程序是会被反复使用的,只要一次出现问题就会次次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基础。
结果不正义,看起来可能会让无辜人受冤枉或者让罪犯逍遥法外,但和程序失当比起来,其危害要小的多。
当然,作为法律人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同时追求两者的正义。
眼下当自己真正面临这种困境时,爱德华不知道自己到底该作何感想。
究竟是觉得爱丽丝·康尼丝可以瞑目了,还是要痛斥阿诺德·鲍曼法官和公诉人所罗门无耻透顶?
反过来,自己在这个案子中扮演的角色就很光彩嘛?
是的。
诸如:
律师没有义务去决定他的委托人是否真有罪,那是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责任
哪怕罪恶滔天的恶棍也应享有受辩护的权力。
律师向政府提出挑战是使之保持连接诚信的重要制约。
代替这种法律制度的只能是苏联那样的制度,那里的律师只受理那些“可以享有”辩护权的人的案子,并且为其辩护
这些话爱德华可以张嘴就来,但眼下自己的所作所为,究竟是不是对于正义的追寻和求索呢?
正义从来就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光靠人力是无法达到完美的正义的实现,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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