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的名誉权,隐私权,两个人造谣的文章,全网点击超过了五百万,非常恶劣!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要求判处周玲玲、王甜甜七年有期徒刑!立即执行!!!”
“我方当事人陈洋,拒绝道歉,拒绝精神损失费,拒绝医药费等赔偿,必须判刑!必须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金!!”
“周玲玲,王甜甜两个人,恶意造谣!!如果今天不用法律制裁这两个人!明天将会有更多的造谣者出现!!”
“如果造谣的成本太低,维权的成本过高,这个社会,人人可以造谣!人人可以污蔑别人!!!”
“这个案件,正是当今社会的典型案件!”
“周玲玲,王甜甜,二人知法犯法!恶意报复!凭空造谣,污蔑!”
“如果今天不重判周玲玲和王甜甜二人!那法律的公正何在!威严何在!!”
“如果人人都可以造谣污蔑,而不承担法律责任,那还要这个法律干什么!!!”
“造谣,不应该没有成本!必须要让犯罪分子付出代价!”
“请求判刑!必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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