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和审判上可以接受交易,在行政和立法上也可以公开交易。
法官可能直接与罪犯交易,要求罪犯承担某几项罪名,并保证不再追求另的某些罪名。
自己可以根据美国人的这两个特点来拟定方案。
让美国人能够相对容易的接受,但对大明和自己而言也仍然相对有利。
首先给他们足够的,近乎无限的自由。
自己作为国王保证,不主动索要纽约和新泽西地区以外,现有其他十一个殖民地的任何权力。
将这十一个殖民地全部设立为高度独立的“自由邦”。
自由邦自行决定自己的全部法律制度,自行组建自己的政府、法院、议会等机构。
自行征收和使用所有的税收,自行执行治安管理,自行组建军队。
国王和国王政府默认不对其实施任何直接管理。
然后是交易,既然给了他们如此之高的自由,那国王也要得到对应的权力。
纽约和新泽西两个殖民地,以及后续在内陆开拓的其他新地区,全部设立为王国省份。
由国王和王国政府统一管辖,由国王统帅的军队驻扎和镇守,由国王任命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
国王和王国政府有权征收合适的税金,用于维持王国的行政、法律、治安管理开销。
包括建设和维护所有基础设施,应对其他应当需要王国政府处理的事务。
最后,由国王自行投资开拓的土地,所有法律由国王自行拟定,官员由国王自行任命。
在这样的基础上,若自由邦希望国王或者王国政府提供某项服务,承担某些责任。
那就要与国王和王国政府谈判,签订双方都认可的法律条文。
自由邦放弃相应服务的自主权,缴纳使国王和王国政府能够实施相应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税金。
并提供至少百分之二十的余量,以供国王和王国政府应对突发情况和计算误差。
同时作为国王和王国政府应该享有的合理利润或者收益。
例如,一个自由邦要求国王册封某些人为贵族,那就需要与国王签署相应的法律,缴纳相应的税金。
按照这个贵族拥有土地规模,想要获得的头衔等级,决定要缴纳的税收数额。
说白了,就是国王和王国政府默认完全不管自由邦的任何事情,如果他们想要国王和王国政府出面为他们做任何事情,那就都要单独签条约并单独交钱来实现。
他们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由他们自行决定,但想要任何服务都要付出代价。
权力与责任与义务相适应,以税金作为保障实施的纽带。
美国人应该很乐意接受这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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