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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五章 工业灵魂(第2页/共3页)

国公司,未来的优化和改进方案,不想被卡脖子的黄修远,直接采用拿来主义。

反正对方现在没有开发出来,他先拿出来,到时候抢先注册了专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制衡外国人的效果。

只是目前的工业软件平台,还任重道远,自己用倒是没有问题,想拿出去推广,外国人的专利壁垒,可不是开玩笑的,分分钟法院传票糊脸。

至于无视专利的想法,除非有掀桌子的实力,不然还是小心为妙。

拼凑出来的工业软件平台,目前一共有八个子软件。

其中两个子软件,由于他比较熟悉,未来参与过设计,目前的本土化水平,分别达到了27、22。

其他子软件的本土化程度,就显得非常薄弱,最多只有1~3之间,只是将英文版,进行了初步汉化。

对此黄修远并没有失望,等招聘到足够的程序员和工程师,软件的全面本土化,是他制定的必然战略。

幸好软件方面的专利不难绕开,不像硬件的专利,不少硬件都一大堆专利,很多还是无法绕开的根本性专利。

虽然工业软件,有别于一般的民用商业软件,但黄修远还是有信心,可以和外国公司分庭抗礼。

一般只要自主产权的专利,占据软件整体的专利,在30左右,基本上就可以实现专利的互相豁免。

即同一类型的公司之间,由于互相使用了对方的专利,双方在专利上达成相对平衡,只能豁免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

类似于华为和高通之间,一方面可以遏制对方的专利壁垒,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专利使用成本。

黄修远就是打算通过这种方式,大量抢注专利,形成一道专利护城河,说不定可以反过来,收对方的专利费。

这就是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其实软件类的技术,只要下定决心,在有人有钱的前提下,搞本土化代替,没有什么不可能。

参考一下,商业软件的情况,就基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一行业的“借鉴”蔚然成风。

就是因为软件的专利,很难做到不被模仿,也很难因为对方的模仿,而告对方侵犯专利。

举个栗子,假设甲公司开发了一个软件,通过ab+bb的编程方式,实现功能app;另一边,乙公司看到这个软件不错,于是让程序员通过b+b+a+b的方式,实现了差不多的功能app。

那乙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专利法?

答案是:没有。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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