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会议审议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就审议事项要做出明确通知,但又没有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而安氏集团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造成谁也不服的结果。
这时,姚筠随后补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换言之,如果安氏集团《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要明确会议议题,则对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无效。安氏集团《公司章程》确实没有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安氏集团全体股东有特殊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无序明确通知审议事项。”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不服道:“巧言令色,混淆视听,你说的这些并不符合《公司法》适用效力。”
姚筠有条不紊的说道:“你说的没错,《公司章程》规定适用于《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确实无效,但在这里我们根据的是股东协议,而股东协议适用于《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本协议约定是由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共同约定,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听到对方的反驳,最后只好选择了闭嘴,他当然知道,只是装作不知道而已。
与会的一些散户小股东看到双方之间的争论,这才知道股东协议原来是归《合同法》管,一直以为是《公司法》管来着。
难怪势单力孤的小散搞不赢大机构,人家的团队阵容是一群顶尖的业内人士,能搞得过才见鬼了。
普通的散户还真的被这些复杂的内容不太清楚,因为太复杂了,不是法律从业人员,不太可能清楚的知道各项规定。
“下面,就大会临时增加议题进事项行审议与投票表决。”大会上的工作人员开始发言道:“本事项提议修改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内容新规,并由全体股东表决特殊约定……”
在场的中小投资者们暗叹天盛资本上来就要修改《公司章程》,果然是来者不善啊。
公司章程就相当于是一家公司的小宪法。
不过接下来,随着大会主持者对临时提案的内容做出了表述之后,所有与会的中小股东都惊了,赫然便是陆鸣私下与安祁隆会面是提出的三大条件。
派息比率不低于485、eps不低于220亿的业绩对赌,这两条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压根就没有想到的事情,而且至少为期十五年,换句话说,只要这项提案通过了,安氏集团每年至少都要给全体股东分红保底106亿以上。
意外到让所有人都措手不及。
对于小股东来说,实际上拿到的分红可能不多,因为持有的股票数量少,散户嘛。
但是对于大股东、大资金来说就不一样了,例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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