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咸阳宫后,我就让岐绾把整套《秦律》拿了过来,虽然以前我的书房就放有《秦律》,我也经常看,但真的逐一讨论起来工作量还是很大的。
岐绾从第一条开始念,念完后我若无异议便进行下一条,若有异议则当场与李斯、冯去疾、冯劫、蒙毅三人商议。
当念到:“非所宜言,谤人者,笞之;谤官吏者,弃市;谤国者,族之。”
我示意岐绾停下,皱眉道:“诽谤人鞭笞,没有问题。诽谤官吏就要弃市、诽谤国家就要诛族,是否太过严苛了?而且此罪太过宽泛,若是有人故意以此坑害族人,该当如何?”
李斯在刑律方面最有发言权,回道:“禀陛下,此律当合私斗、叛国、巫蛊等罪名共同使用,不可单独判决。”
“以陇西今春发生的一起私斗为例,有犯人告另一犯人诽谤投毒。查实之后,则被告犯人除犯私斗之罪外,另犯非所宜言之罪,其余人等则只触犯私斗之罪。”
我恍然大悟,历史上胡亥那个混账直接给儒生定这个罪名是在滥用刑罚啊。
我答道:“既如此,还是明确为好,以防审案官员断章取义。”
随后又念到:“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
我再次询问李斯:“这一条是上次修改徭律后一起修改的吗?”由于事情太多,且跟李斯说的也比较明白,修改后的徭律我只是大致看了一下,没有仔细看每一条。
李斯回道:“禀陛下,此律自《秦律》成文后便未作修改。”
我心中暗道:‘看来史书上陈胜吴广起义时说的‘失期当斩’是忽悠人的了。想来那些戍卒常服徭役,不可能对徭律不清楚,本来是处罚两副甲胄,却仍然未作反对,与陈胜吴广一起造反。’
‘一是说明此时的《秦律》到执行层面可能已经是一纸空文,二则说明百姓的积怨已经达到极限,明知陈、吴所说是假也都选择了就坡下驴。’
我示意岐绾继续。
————
将所有《秦律》过了一遍,整整花掉了三天时间。
然而令我惊讶的是,听完李斯的解释,我发现除了之前改过的徭律,竟然没有一条是需要修改的。
要么是延续了两千年封建王朝都在使用的律令,要么是最为适合当下秦朝的律令。
而且所涉及到的场景也比较全面,连如何进行统计报告、统计程序、管理制度都有详细规定。除了商业类比较缺少,毕竟在此时还不宜大力发展商业,百姓连肚子都填不饱,商业怎么可能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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