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没有事前通谋,这件事她不知道!”周绍安赶紧解释:“姚金花去找我女儿这事儿是她临时起意的,要不是她打电话给我,我也不知道她会把我女儿带到印刷厂去。我们俩好上的时候我就跟她约法三章了,我可以给她除了婚姻之外的任何东西,只要不是太过分的,在我能力范围内的,我都会尽量满足她。但她不能去找我老婆的麻烦,不能去找我女儿的麻烦,不能让我女儿知道我跟她的事情。我做梦都没想到,她竟然敢策划绑架我老婆,拐带我女儿,我忍不了,我是真得忍不了。”
周绍安快速地说着:“她把我女儿带走这件事,我没敢让我老婆知道。我老婆已经在跟我闹离婚了,若让她知道我女儿被姚金花带走了,她能活剥了我。事发突然,我女儿走的时候我都没敢去送,我只叮嘱她,不要把这件事告诉她妈妈,有时间我会自己说。”
“这么大的事情,你女儿会不告诉你老婆?”
“我女儿被吓着了,她才十几岁,哪里见过这样凶残的场面。莫说是她,就连我都受不住。”周绍安耷拉着脑袋:“我女儿回家之后就发烧了,在我打电话给老婆的时候,她还在家里昏睡,来不及跟我老婆说。是我让她来接我的,姚金花的事儿也是我告诉她的。她不相信,以为我是在跟她开玩笑,直到我给她看了我手指缝里的血,她才相信我。她让我去自首,开车把我带到了我们辖区派出所,是我害怕,是我不敢进去,我骗她,说我想要回家换身衣裳,说我换过衣服就去自首。她是我老婆,她不能不帮我。”
“她还是帮你隐瞒了。”
“那是因为我跟她说我不想牵连她,我要在自首前跟她把离婚的事情办了。你们要是不信可以去民政局查,要不是出了这件事,我会一直拖着,拖到她再也不跟我提离婚的事情。可姚金花死了,我成了杀人犯,我不想连累他们母女,就趁着这两天把离婚的事情办了。我承认,我曾想过从江城市逃走,可我老婆跟我不一样,她一直在劝我,劝我自首,劝我好好表现,她说判死刑,她给我收尸,给我披麻戴孝守三年。判无期,她就跟女儿一起等着我,等日后做了外公,她还领着我们的小外孙去牢里看我。她都把话说到这儿了,我还怎么逃啊。我逃了,她们母女两个该怎么办啊。”
周绍安认罪了,他所供述的犯罪内容与犯罪现场基本吻合。针对于他女儿的那部分,李飞和随行法医没有在现场找到更多能够指证他女儿的证据,只能采用周绍安的证词,证明他女儿跟姚金花的死没有关系。李娟的事情也查清楚了,她的确有劝周绍安自首的情节,批评教育后,这事儿算了翻了篇儿。
姚金花的头找到了,凶器也找到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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