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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第2页/共3页)

sp; 这好话丑话都让你说了,那你到底想干嘛。许遵见张三这么怂,一时不太好发作,索性问道:“那你倒是说说本官是如何鱼肉百姓,若有半句虚言,本官是绝不轻饶。”

张斐当即问道:“敢问知州,如今可否证明小民确实与阿云一案无关,乃是清白之身。”

许遵道:“若非如此,你又岂能站在这里,关于此事我们已经查清楚,你与此案的确是毫无关系。”

张斐道:“就是说小民平白无故坐了三个月的牢。”

哦,原来他是为此而来。许遵神色反倒是缓和了几分,道:“那也怨不得本官,谁让你当日是前言不搭后语,连自己的名字都说不清楚,再加上有证人亲眼见到你与阿云搂搂抱抱,难道本官就不应怀疑吗?”

张斐点头道:“就小民当时的状态,知州怀疑小民,也是理所当然的,但那到底只是知州的怀疑,当时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小民参与此案,且阿云也未提及小民,基于此,小民确确实实平白无故坐了三个月的牢,不但精神、肉体受到折磨,而且还失去了三个月生计,其中损失,对于小民而言,那是不可估量的。”

主簿徐元觉得这小子有些不开眼,怫然不悦道:“我们也不过是依法办事,并无错失,而且你自己也有不小的责任,怨不得人啊。”

这其实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律法思想问题,就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在千年之后,律法都是建立在无罪推定上,只要没有确凿证据,那就是无罪的。

但如今是有罪推定,只有一个“罪疑惟轻”的理论,就是说如果有疑点,就要从轻发落,而不是疑点利益完全归于被告,故此收押张斐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但凡不糊涂的官员,都会这么干。

因为就现实而言,官府也没有那个财力物力去支持无罪推定。

你若不收押,万一嫌犯跑路了怎么办,大宋又没有天眼系统,上哪去找。

张斐点头道:“主簿说的是,但假设知州是有意要整小民,要让小民坐上几个月的牢,这结果和过程会有任何改变吗?答案是不会。知州虽无鱼肉百姓之意,但百姓却受这鱼肉之苦,小民认为此胜过有意为之,因为这并不违法,无从监管。”

许遵听完之后,眉头一皱,脸上并未恼怒之色,反而认真思索起来,因为他觉得这张三说得很有道理,这无意可要比有意更为可怕。

若有意害人,朝廷可是有问责机制的,百姓亦可上诉,但若无意为之,那就无法可管,这很可怕啊!

过得片刻,许遵突然问道:“那依你之意,该当如何?”

张斐道:“小民认为至少官府得给予小民一定的赔偿。”

徐元立刻道:“岂有此理,你以为官府是开善堂的吗?”

张斐摇头道:“官府不是善堂,但对于我们百姓而言,却是那公正之堂,小民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损失惨重,索要赔偿,合情合理。”

许遵闻言,眼中闪过一抹失望,这可不是解决之法啊。

以后遇到这种事,又该怎么操作,官府明明是依法办事,却天天要给予赔偿,这不可能呀。

那徐元却有些恼怒,你还没完没了,正欲呵斥时,许遵突然道:“本官秉公执法,并无任何过错,故不会给予你任何赔偿,不过对于你遭遇,本官也非常清楚,你心中有所不平,亦是人之常情,本官也不会追究这纸罪状的罪名。”

“多谢知州宽恕。”张斐怂得真是如水银泻地一般,干净利落。

许遵神情一滞,这方才还言之凿凿的张三,竟然这么快就认怂了。

未等他回过神来,张斐突然话锋一转又道:“除此之外,小民还有一事申诉。”

好奇道:“何事?”

张斐道:“答谢阿云姑娘的救命之恩。”

许遵稍稍一愣,马上反应过来,道:“你想让本官帮你转告?”

他当然知道阿云对这张三有救命之恩。

张斐摇头道:“小民岂敢劳烦知州,而且而且这救命之恩,又岂能言谢。”

许遵问道:“那你打算如何答谢?”

张斐道:“小民认为阿云不应该被判谋杀之罪,而因判伤人之罪。”

徐元听得震惊不已。

这摆明就是谋杀,何来的伤人啊!

不懂法你就别瞎说啊!

许遵却是精神来了,问道:“你此话怎讲?”

张斐道:“小民在被审过程中,得知阿云在被缉拿之后,就立刻认罪,不知是否?”

许遵点头道:“是有此事。”

张斐道:“小民若没有记错的话,在真宗皇帝时期,曾因有犯人喊冤,指责衙役严刑逼供,导致冤假错案,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审讯权力,只有刑侦审讯。”

恁地专业?许遵不禁对张斐另眼相看,点头道:“你说得很对,衙役并没有司法审讯的权力。”

这其实跟后世差不多,警察问供,属刑侦审讯,法院的审问,才叫做司法审讯。

张斐立刻道:“阿云是在衙役缉拿之后,便立刻认罪,当时可还未经司法审讯,只是普通询问,也就说,可以以自首论处。”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才算是自首。

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便主动招供,也可属自首情节,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

许遵捋了捋胡须,道:“言之有理。”

张斐立刻道:“而在自首律例中,又有一条,免所因之罪。”

许遵、徐元同时念道:“免所因之罪?”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徐元想找书来看看,但觉得这很没面子,自己堂堂主簿,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口,反正也是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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