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有钱、有权和性关系不构成因果,这是在法律层面上去倡导一种良善的价值观。
所以冒充富二代、官二代去骗色构成**罪,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诱jian罪。
卖y是被法律所制止的,这样的禁止是为了防止生物个体滥用自己的性自治权去谋取金钱利益,更重要的也是为了杜绝不法之徒侵犯人的性自治权,利用性来谋取暴利。
一方面不承认金钱与性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又间接承认性是可以用来谋取暴利的,这样的定义不是十分矛盾的吗?
就算禁止卖y,打击卖y经济方面的收入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禁止不法之徒通过人口买卖、人口奴役来伤害生物个体的自身权力,但通过贩卖性使用权来牟利,这本身就是一种确实存在的现象,怎么就不能构成因果关系呢?”
在沉思良久之后,曾雅言便将自己心中的一些疑问给询问了出来。
曾雅言的这种思考言论,初听起来确实非常的有道理,但是第五正却知道她再次陷入到了某种思维误区之中。
“在法律层面上,是只承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构成因果关系的,也就是说,若是犯罪分子冒充丈夫或妻子进行骗色,那么就可以构成**罪。
至于否定利益、权力与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是那句老话,是为了倡导更加良善的性自治权。
虽然在惯常的生活之中,贪图对方的权力和金钱,从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非常的常见,但这种嫌贫爱富的行为,是人性之中的一种陋习。
这样的一种陋习连道德都是不被允许的,那就更别说被法律所允许了。
至于卖y过程之中所产生的经济收益,这其实可以看做是一种对于人奴役的收益,嫖客购买的是奴隶的身体使用权,只是这种使用方式,是用来满足自身的性欲望。
这样的一种因果关系,是奴役人口获利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性与金钱的因果关系。
至于单独个体的卖y行为,法律之所以对其进行禁止,更是对良善价值观的倡导,而不是卖y可以获得暴利。
毕竟单独个体的堕落,其影响范围是很小的,但是这种堕落却是堕入集体卖y组织的诱因,到时候深陷苦海不能自拔,美好的人生从此彻底毁掉,你就会明白良善价值观的重要性了。”
听闻到第五正的这种分析,曾雅言心中也是一震,想想也是,正是因为见惯了那种以利益为主导的结合,才会下意识的觉得金钱确实是爱情的前提。
其实爱情就是爱情,物质就是物质,两者虽是彼此交融的,但也是泾渭分明的。只是当两者交融得太过长久了,以至于便会认为两者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了。
“说得也是,这让我想起了《民法典》之中有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的主要用途是用来惩治犯罪,但它还有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不过,一如你之前所说的那样,人是欲望动物,难免会被身旁的浮华美梦所诱惑,哪些利用人性弱点骗色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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